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县)专利资助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1-11-03    浏览次数:1

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科委):

  2009年,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大部分区县(自治县)以及北部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随后陆续出台了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有效推动了专利申请数量增长和质量提高,为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和民生发展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

  “十二五”时期是重庆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314”总体部署的关键时期,也是知识产权事业大发展、知识产权支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机遇期。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意见》(渝府发〔2009〕41号),切实加强专利政策导向,进一步提高专利申请和授权质量,充分发挥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引领作用,确保《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2015年末我市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4000件、《重庆市“十二五”科学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2015年末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8件的目标顺利实现,现就做好专利资助奖励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突出“四个倾斜”,合理设定专利申请费和授权费资助额度,提高资助经费使用效率。应正确处理好专利申请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既要使专利申请数量稳步增长,又要使专利申请质量有效提高。要支持重点企业在海外进行专利布局,降低侵权风险,促进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或建立生产基地。《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已经对全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和授权费予以资助。各地在制定或者修订专利资助政策时,资助重点应向企业专利申请倾斜;向PCT专利申请倾斜;向授权发明专利倾斜;向维持3年以上的发明专利倾斜。一般不对个人的非职务专利申请进行重复资助。

  企业专利申请、PCT专利和海外专利申请、授权发明专利、维持3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实际成本。即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不超过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不超过15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不超过150元/件。PCT专利申请资助不超过2000元/件。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权后 (未委托代理)资助不超过1000元/件,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权后 (委托代理)资助不超过5000元/件,维持3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权再予以一次性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件。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英、德、意、日、法、瑞士专利权的资助不超过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权的资助不超过10000元/件。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扶持,提高服务水平。要推动园区、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可增加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资助、专利特派员的补贴,资助、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服务成本。

  三、鼓励设立专利奖励资金,促进专利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提高专利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要进一步树立抓知识产权就是抓发展、抓经济的观念,既促进发明专利授权量的稳步增长,又着力于推动发明专利的转化和运用,提高专利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可设立专利奖励资金,对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持续稳定增长的重点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对形成产业化并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对获得产业核心专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国外核心专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项目给予奖励。

  四、加强专利申请管理,防范非正常专利申请。区县(自治县)和园区管委会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专利代理机构和非职务发明人专利申请行为的管理和监控,引导其依法申请专利,防范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市知识产权局将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地区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通过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追回已经发放的专利资助或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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