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关于开展第十二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司函[2014]3号)要求,为加快我省内资融资租赁业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促进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作用,我厅将开展第十二批国家级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1.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以后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拟推荐试点企业应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优先考虑:
1.主要股东具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2.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
3.为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
4.为环保、市政、医疗、教育、文化、养老等领域或产业服务。
5.为制造业产品出口及企业“走出去”发展服务。
6.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服务。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正式推荐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推荐理由、本地区融资租赁业发展概况及加强行业管理的主要考虑等);
(二)试点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实收资本金、股权结构、股东信息、经营范围、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等。股东信息需包括所有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营业务范围以及上一年营业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简要情况。个人股东需提供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的简要情况。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及资本金来源说明。
(五)公司章程及风险控制等主要内部管理制度。
(六)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
(七)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从业履历、资格证书等。
(八)被推荐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九)主要股东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试点推荐工作,积极动员本辖区内有实力的申报试点,并认真指导有关企业准备试点材料。另外,要以此试点推荐工作为契机,积极宣传融资租赁行业的特点、经营模式以及行业优势。
(二)认真审核。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照申报条件严格审核有关材料,向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或股东)依法纳税情况,确保企业的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
(三)及时报送。各设区市试点推荐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请于1月20日前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联系人:黄乃忠,联系电话:0791-86246676
20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