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1-12    浏览次数:1

  一、《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表证单书(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5〕891号文件,以下简称891号文件),距今已有十年,文件部分内容陈旧,已不能适应各地税务机关税务征管工作实际。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管、统一流程、适应征管信息化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并公布。

  二、《公告》中文书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此次发布《公告》,整理汇总了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他基金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中涉及缴费单位(个人)与扣缴义务人权利、义务的登记、申报、检查及执法类文书。此次文书修订兼顾了目前各地社保规费全责征收与非全责征收、明细申报与非明细申报的实际情况,基本原则是便于操作、简单明确、实用规范,同时最大限度减轻缴费单位(个人)办费负担、提升税务机关征管效能。

  三、《公告》涵盖的范围是什么?

  《公告》主要是社会保险费及相关基金规费登记、申报、检查及执法环节文书,同时,为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我们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书也纳入修订范围。《公告》共有33张文书,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登记类(编号简称DJ)文书,共5张,包含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表等。第二部分是申报类(编号简称SB),文书共8张,包含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申报明细报表、申报结算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类申报表等。第三部分是检查类(编号简称JC)文书,共3张,包括评估(检查)通知书、约谈通知书、实地核查通知书等。第四部分是执法类(编号简称ZF)文书,共18张,包括限期缴纳通知书、提供担保通知书、征收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

  四、《公告》中的文书有30余张,会不会增加缴费人填写负担?

  《公告》修订之初,就充分考虑到简化填写。在满足各地税务机关信息采集需要前提下,大多数信息仅需在缴费单位(个人)办理登记时一次性填写,且所有文书将列入《税收征管规范》目录,可通过计算机采集信息。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时,仅需填写1至2张文书;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仅需填写1张文书。随着地方税务机关网上办费业务的逐步推广,缴费单位(个人)填报信息基本不需要亲自到办税服务大厅填写,大多数通过互联网皆可办理。

  因为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的征收流程及环节存在差异,为了确保《公告》的适用性,本次修订归纳了不同征管模式地区适用文书,申报类文书中有4张文书适用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地区;检查类及执法类文书是税务机关开展评估(检查)及执法时适用,并不涉及所有缴费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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