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8    浏览次数:2

鲁财会〔2013〕54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429号)要求,现将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程序

  (一)申报范围:从事财务会计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中,取得2011、2012、2013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2013年度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并符合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的人员。

  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不再推荐申报。

  (二)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办法。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二、评审材料填写及报送

  (一)评审材料类别、数量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1份(A4纸型,原件)。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简表》一式3份(A4纸型,原件)。

  3、《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务资格情况一览表》一式8份(A3纸型打印,其中原件3份,其余可为复印件)。

  4、《“六公开”监督卡》1份。

  5、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如学历证书丢失,须提交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持有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海外留学人员应同时提供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会计师或相关系列(审计、经济、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按规定完成历年继续教育)、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证书原件。

  7、有效外语考试合格证或成绩单(原件)。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原件)。

  符合《山东省人事厅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有关规定,不参加、免于考试和放宽外语考试成绩要求的,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提供相应审核表。

  8、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9、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务资格情况一览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中“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及受奖情况”栏填报数量不超过3件,“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作品等”栏填报数量不超过3件。

  负责或执笔拟定、修订的本单位会计管理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分析报告或专题调查报告、设区的市以上批准的会计方面的科研课题等原则不超过3件,封面注明“由本人执笔,现在仍在执行”,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

  10、符合《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鲁人社〔2009〕12号)破格申报条件的,应由工作单位出具破格推荐报告(1份),呈报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申报。因获奖或成果破格的,其奖项和成果内容应与财会工作相关。

  11、改系列评审的(同级别),须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 或《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复印件)1份,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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