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转变,生产、建设、流通、消费领域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资源浪费现象。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加快工业化发展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增强资源短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感,认真做好资源利用和节约工作,走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特色发展之路,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结合海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省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加快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有新的转变;推进生态省建设,处理好发展、资源与环境的关系;推动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增强节约意识,倡导节约型的消费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策法规体系。 主要目标是:力争到201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2.74吨标准煤,水耗低于132立方米;全省电网综合线损率控制在8%以内;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不超过900立方米;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5%以上;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能力达到20亿块标砖;文明生态村占自然村的比例达到50%;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630万亩。
二、近期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工作和部门分工
(一)大力推进节能降耗。
1.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钢铁、油气化工、浆纸、建材等行业的重点耗能企业,要按照国家能耗标准或行业标准,提出节能降耗的目标和措施。在全省各行业重点是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中,推广使用节能专利产品,采用先进节电控制技术改造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行企业节能自愿协议机制。淘汰不符合国家能耗标准的落后、能耗高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2.政府机构率先节能。制定政府机构节能的具体措施并切实贯彻实施,为全社会节能做出表率。(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贯彻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从严控制购置大排量公务车,原则上五座以下公务车排量控制在1.8以下。(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引导商业、旅游业、公共设施、民用节能。根据我省气候特点和建筑设计,合理确定大型公共建筑的空调设置,宾馆、酒店等大型公共建筑的大堂及公共区域尽量采用自然通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老旧大型空调要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全省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不低于25°C,在全社会倡导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室内空调温度提高1-2度。(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海南电网公司) 加强城镇照明节电工作。从2006年下半年起,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展城镇路灯照明节电合同能源管理。新增城镇路灯照明工程要严格执行节能监管,全部采用节能灯具。争取在2008年前,完成全省主要城镇路灯照明的节能改造。城镇的其他公共设施、宾馆商厦、单位办公场所和居民住宅都要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建设厅)
4.开展交通运输节能。推进西环线既有铁路提速改造和东环铁路项目建设,统筹规划建设机场、港口、公路、管道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实现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和运输服务的紧密衔接。在保障交通安全的条件下,合理确定道路行车限速,提高交通节能和交通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厅) 海口市、三亚市要进一步优化城市公共交通布局,提出优先发展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具体措施。(责任单位: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标准,淘汰旧汽车、船舶和落后农业机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5.推广建筑节能。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动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根据国家对建筑节能的要求,制定建筑节能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6.发展清洁燃料汽车。搞好燃气汽车发展规划,根据气源供应情况稳步发展清洁燃料汽车。全省车辆燃气化原则上不再对现有车辆进行改造(CNG、LPG),全面过渡到使用整车厂生产的燃气汽车,鼓励更新的出租车和公交车采用整车厂生产的燃气汽车。根据燃气汽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加气站。(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
7.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结合“文明生态村”建设,在农村按每年完成新建沼气池3.76万户的规模加快发展户用沼气,大中型畜禽养殖场都要利用畜禽粪便建设沼气工程。(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农业厅) 加快大广坝二期工程建设,根据水力资源情况提出其他水电项目的开发建设规划。(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水务局) 适时启动1-2个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大型风电场项目。在具备水力资源条件的地区和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条件下,积极发展小水电。在农村和沿海地区进行小规模风能、太阳能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试点。积极开展生物质能利用。(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科技厅、省林业局)
8.搞好电源、电网布局规划,加强网损管理。制定我省电力发展规划,推进联网工程项目建设,提高电力资源配置效率。搞好电网的合理布局,减少电网供电半径,对部分电网进行升压改造,减少重复变电容量。加快完成农网和县城电网改造,完善线损指标管理体系,2006年全省电网综合线损率控制在10.5%以内。(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电网公司)
9.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扩大峰谷电价实施范围,进一步完善有序用电方案,指导用户合理用电,加强科学调度和负荷管理,提高“移峰填谷”水平。2006年省电网负荷率提高到78-80%。(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电网公司)
10.加强节能监督及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对企业能耗的跟踪、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高耗能设备管理,强化节能监测和节能执法监督。定期开展对全省公共照明节电、用能设备和电器产品质量、能效标识管理以及企业、宾馆、公共建筑节能的检查。强化节能监测基础性工作,建立我省节能监测中心和技术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二)深入开展节约用水。
11.抓好农业节水工作。加快灌区配套设施改造,加强对各类水渠的管养和硬化维修,减少渗漏损失。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强化水费计收,杜绝漫灌、淹灌浪费水资源。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积极推广滴灌、喷灌、管灌、无土栽培和循环水使用技术。(责任单位:省水务局、省农业厅、省科技厅)
12.加大工业节水技改力度。浆纸、电厂和水产、水果加工等耗水量大的企业,要以提高水的循环使用为重点,通过节水技改增加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水循环利用,减少新增水量。在滨海大中型工业项目中积极推行海水冷却工艺。(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水务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
13.强化城镇节水管理。加强市、县城区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管网维护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等漏耗损失。2006年,各市、县城区供水系统要将漏耗损失降低3个百分点。新建住宅楼和办公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以及学校教学楼和学生宿舍楼,都要安装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责任单位:省水务局、省建设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14.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在新建大型公共设施和部分面积较大的居民住宅小区中推行中水回用管线设计,开展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试点。2008年起,全省景观、园林绿化、洗车要禁止使用清洁水。(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 省建设厅、省水务局)
15.控制地下水开采。按照水文地质单元统一规划、合理布置、用途管制、优质优用、采补平衡、略有储备的原则开采地下水。强化对地下水开采监管,严格控制超采、滥采地下水。(责任单位:省水务局)
16.推进水价改革,加大水费征管工作力度。制定我省《水价改革实施方案》,适当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行阶梯式计量收费、超计划累进加价。加大水资源费和农业水费征收管理的工作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水务局)
(三)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17.严格土地管理。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强化用地预审,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确定用地规模,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强化合同约束作用,明确规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和量化指标。加强对存量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用途管制,严禁国有划拨土地违法违规进入市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完善土地规划审查,坚持建设用地与补充耕地的占补平衡。突出抓好各类开发区和电力输送线路走廊集约和节约用地的规划工作。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房。(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18.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实施“沃土工程”和测土配方施肥行动计划,推广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培肥土壤地力,提高耕地单位面积产出率。力争3年内使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和秸秆还田推广率分别达到60%、80%和70%。对已经出让或征用但目前尚未进行开发建设的可耕种闲置土地,要视情况予以收回并加以耕作利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19.限制毁田烧砖,推进墙体材料革新。要从项目审批、土地供应、税收征管等方面限制和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有计划关停和淘汰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生产线及粘土砖瓦窑。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大力发展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技术指导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占应用的比例达到65%以上。确保按期实现海口、三亚、儋州三个城市“禁实”目标,积极推动其他市、县开展“禁实”工作。(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20.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完善矿产开发市场准入政策,统筹规划钛矿、石英砂等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加强对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规范矿业开采秩序,依法关闭不符合规划、污染和破坏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场和采矿点。坚决制止矿产资源开发中“采富弃贫”、乱采滥挖等无序开发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1.推进原材料节约。对冶金、石化、建材等重点行业的原材料消耗,要执行原材料消耗核算制度。发展木材精、深加工业,提高木材利用率。积极开发木材代用品,鼓励生产高强度和耐腐蚀金属材料。(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林业局等部门) 倡导简洁实用型包装,定期对烟、酒、药、食品等商品过度包装和搭售问题进行检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加快发展商品混凝土,加大散装水泥的推广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建设厅)
22.抓好“三废”综合利用工作。以东方1-1气田天然气除碳后的排空二氧化碳和电厂粉煤灰、昌江铁矿尾(贫)矿、水泥厂尾气、制糖行业有机废物的综合利用为重点,推进工业“三废”的综合利用。(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科技厅)
23.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对报废机动车辆的回收拆解管理,积极组织有关企业做好废钢铁、废纸、废塑料、废轮胎、废家电、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再生和循环利用工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 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系统,推进垃圾无害化综合利用。(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4.推行清洁生产,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重点在油气化工、制糖、橡胶、建材、造纸、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推行清洁生产,选择部分企业开展创建清洁生产企业活动。(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在西部工业走廊的老城、洋浦、昌江、东方四个工业开发区、重点旅游景区以及海口、三亚等市、县,开展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试点。选择若干个农业开发区,开展创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合理确定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形成循环式的生产模式。(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
三、加快节约资源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25.加强规划指导,建立健全资源节约政策法规体系。落实“十一五”规划以及配套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出台我省节能、节水、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制订鼓励节能降耗的价格政策、配套的地方标准等有关措施,综合运用财税、金融、投资、信贷、价格等政策手段,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
26.把好项目建设关,着力培育节约型产业体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有关标准,从严把好项目引进及建设关,防止低水平、高消耗、高污染的项目上马。(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
27.加大投入,提供保障。加大对政府资源节约管理、政府机构节能改造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国家关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财税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组织实施一批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对资源节约共性技术及关键技术、重点示范和改造项目、节能节水监测装备及节能地方标准制定,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要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
28.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我省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工作重点和需要,积极开发实用技术,组织关键技术的研究及科技攻关,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29.加强资源节约监督管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对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高耗能、高耗水和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以及产品,要从生产、建设、验收、产品销售等环节上从严把关。组织节能、节水、“禁实”、能效标识管理、商品过度包装等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严重浪费资源的做法和行为,要依法查处。(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
30.加强资源节约统计工作。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电、油、天然气等能源及水、原材料使用计量、台帐、统计、使用分析报告、定额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建立我省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资源节约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统计制度。加强和完善全社会能源、水资源以及能耗、水耗等统计工作。(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四、加强对资源节约工作的领导,加大宣传力度
3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农垦总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水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林业局、省旅游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洋浦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并牵头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要对本地区资源节约工作负责,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工作。
32.开展创建“节约型政府”活动。政府机构要带头厉行节约,从自身做起,把建设节约型社会贯穿于日常的公务活动中,在压缩会议、节约用电、惜水省材、“阳光”采购、绿色照明等方面,为社会做出表率。(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财政厅、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33.营造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舆论氛围。海南日报社、海南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把宣传报导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增加建设节约型社会宣传报导时间,开设相关栏目,制作建设节约型社会新举措、新经验、新典型的专题节目,介绍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综合利用方面的好做法和好经验,进行资源“国情教育”宣传。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和现象,要予以揭露和曝光。(请省委宣传部门组织实施)
34.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和创建活动。结合每年“世界水日”(3月22日)、“世界地球日”(4月22日)、“世界环境日”(6月5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周”、“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土地日”等,开展资源节约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倡导“节约资源,从我做起”和“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风尚;在企事业单位开展“我为节约做贡献”和创建“节约型企业”、“节约型单位”活动;在学校开展“创建绿色学校”、“教材轮用”和组织“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粒米、一方土”征文活动;在宾馆饭店开展争创“环保节能饭店”、“环保节能宾馆”活动;在社区开展“创建节约型社区”活动;在城市开展创建“节约型城市”活动;在农村继续搞好“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在消费领域开展“不用或少用一次性用品”活动;在科技领域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科普、节约技术宣传活动等,抓好一批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试点单位。(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
35.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以中央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为指导,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基础上,把资源节约责任和实际效果纳入政府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中。(请省委组织部门实施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