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发布日期:2016-01-13    浏览次数:1

  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印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进一步做好本市实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相关税务管理,结合本市离境退税实际情况,本市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5号公告第三条修改为:“本市退税结算管理的税务机关为市税务三分局,退税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向市税务三分局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以及退税结算等手续。”

  (二)5号公告第四条调整为:“境外旅客从其他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城市购物并向本市退税代理机构申请退税的,应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退税代理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审核纸质资料并核对相关信息。对确认无误的,退税代理机构向境外旅客办理退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修订后的条款与原条款的主要差异

  一是修订后的条款针对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要求予以同步调整,表述更规范统一。二是对异地购物本市离境的,如提供资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退税代理机构即时向境外旅客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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