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专家发〔2013〕3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博士后设站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在北京市和江西省开展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51号)精神,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开展博士后分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751号)要求,现就北京市属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子女上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所属各单位及北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园区分站。
中央在京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相关要求
(一)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准予属地博士后人员子女就近上学和入园,不应以暂(居)住户口为由收取额外费用。
(二)博士后人员子女可在本市暂(居)住户口所在地参加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
(三)市属设站单位博士后人员子女参加中考中招、高考高招,凭相关材料到当地中招办、高招办办理报名手续。
三、办理手续所需材料
博士后人员办理子女入园、上学、考学等相关手续时,应提供《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信》(见附件)及《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