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高企认办[2014]1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赣科发[2008]5号)等文件的规定,我办开始受理2011年度第一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和2014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请你们积极帮扶具备条件的企业参加复审和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第一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的方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复审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须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三、申请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的材料除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相同外,须另提交一份“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报告提纲如下: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2.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情况,包括研发经费及人员投入情况、研发机构建设情况、开展产学研合作情况、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情况,包括研发项目及新产品开发情况、成果转化情况。
4.企业创新管理体制建设情况,包括实施自主品牌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建立健全企业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品牌建设体系和财务核算体系等。
5.其他情况,包括申请认定与申请复审之间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须逐条阐述不得空缺,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企业印章。报告内容须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所填内容相一致,报告文字限2000字。
四、申请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注册审核,可直接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在复审界面下进行复审申请操作。企业应利用5M的附件上传资源,重点上传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汇总表等主要证明文件(可以是黑白扫描件)。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材料的其他要求详见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报材料注意事项。另要求:企业提交的所有佐证材料均须是原始件的复印件,自行打印件无效。
六、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总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仍然须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赣科发[2008]5)文件中指定的30家中介机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发文除名的中介机构除外)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2014 年2月19日至2月20日。
八、复审申请材料(在封面注明“复审”二字)和认定申请材料各一式三份,其中须有一份是原件(在封面注明“原件”二字)。
九、请你们认真负责出具推荐意见函和填写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汇总表(附件2),并附汇总表的电子版。
十、复审、认定申请材料受理处:省科技厅高新处
联系人:陈咏珊 张晓晖
联系电话(传真):0791-86253496
邮箱:406871858@qq.com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附件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汇总表
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
2014年1月2日
附件1 |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