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大额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6    浏览次数: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大额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大额资金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纪委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最近,中央第八巡视组在向我省通报巡视情况中,指出有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违规支配财政巨额资金给民营企业使用。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责任单位正视问题,严肃对待,立即整改。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大额资金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问题,在前期开展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集中时间和精力,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抓好整改,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权利透明、监督有力。

  二、认真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专项资金清理。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等有关规定,严禁超越权限擅自制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及变相减免税政策,对已出台的要坚决予以取消。要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清理工作,对已经完成阶段性任务的专项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方向;对资金安排零星分散、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归并整合,避免多头申报、重复安排财政资金。在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方面存在制度不健全、程序不到位的,要立即予以整改。对于确实需要设立的专项资金,要明确执行期限,建立退出机制,及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有限财力集中起来,重点向民生领域倾斜,解决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矛盾。

  三、规范财政资金申报审批分配程序。各地、各部门在分配使用财政资金时,必须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等规定,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的安排使用都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要健全项目前期研究和论证决策机制,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流程和审批程序,确保审批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公共财政体系要求。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项目,要广泛征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项目,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安排给民营企业的财政资金,除中央和省另有规定外,应以贷款贴息、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快发展。

  四、扎实推进预算评审和绩效管理。积极推进财政投资评审体制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作用,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增强项目支出预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未经预算评审的不得用于项目招投标。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把好预算绩效目标申报关,积极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逐年扩大绩效评价的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减少绩效评价结果差的部门项目资金安排,取消无绩效或低绩效项目,优化资源配置。

  五、做好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由财政部门直接安排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其他部门负责公开由其分配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省、设区市级要结合实际制定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并加强对县、乡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指导。县级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报纸等方式,公开财政专项支出的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来源、分配标准及到乡镇、部门的分配结果。乡(镇)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等,重点公开财政专项支出的政策、资金来源、发放标准、发放形式等,并突出公示到人(户)到项目的分配结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加大财政资金监督力度。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联动监督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从财政资金使用的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入手,对财政资金的申报程序、审核内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管,大额财政专项资金要实行动态跟踪问效。将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等规定作为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和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七、强化财政资金管理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夯实财政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完善投资评审、预决算、招投标、监督检查等一系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推进项目库建设。深化财政管理体制、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相关改革,全面推进“账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和“财政资金监管系统”建设,逐步建立起覆盖财政资金运行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加强国库资金管理,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拨款,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八、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纪律观念,坚持依法依规办事,督促、支持和保证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对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存在暗箱操作、权钱交易、贪污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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