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08    浏览次数:6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兰工信发〔2015〕78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督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4月23日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督查工作细则

为推进委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督查工作原则

第一条 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原则。通过电话催报,逐件督办,暗访核查等形式,及时、准确、了解和反映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坚持一事一督办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反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二条 坚持逐级督办,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分管领导负责督促检查分管处室工作的落实情况;各处室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领导批示、交办件的落实情况;督查室重点督查全委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省、市领导批示件,省、市督办件,委主要领导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做到一级抓一级,处室向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向委主要领导负责。

第三条 坚持督查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督查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督查的责任,及时向委主要领导反馈工作落实情况。积极协调工作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章 督查工作内容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件,省工信委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

第五条 委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委各处室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第七条 委主要领导安排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章 督查工作职责

第八条 委督查室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督查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九条 严格按照督查工作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有计划、有重点地督查主要任务的落实情况。对出城入园、经济运行、节能减排等重点工作进行督查。

第十条 督查工作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委主要领导汇报督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困难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建立督查工作通报制度,每月初对上月各处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委重点工作、市委、市政府督办件的完成情况及委主要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完成好的通报表扬,完成不好通报批评。对被通报的处室和个人,委督查室有对其进行奖惩的建议权。

第四章 督查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催办督查。采取印发督查通知、短信提示、电话通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处室按时办理;

第十三条 专项督查。对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建设和委主要领导指示和交办的工作,督促承办处室和个人按时限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 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查事项,督查人员可直接进行实地督查落实或采取暗访形式督查;

第十五条 对关系我委大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实行动态跟踪督查进展情况。

第五条 督查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立项。督查的事项,根据委主要领导批示,首先明确承办处室,凡有两个以上处室承办的工作,要明确主办或牵头处室,然后由办公室或政策法规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委督查室。要明确督查的工作内容,对象要求及完成时限。对已立项督查的工作任务或承办对象,因其它情况变化需要作相应调整时由承办处室提出,并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登记。立项确定后,由督查室依次编号登记。在登记中,要记录督查依据、内容、要求及承办时间。在承办处室报结后,应分别记录报结时间和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 通知。根据督查立项和登记的内容,由办公室或督查室在当天向承办处室下达《批示办理通知单》或《督查通知单》。对突发事项或督查时限较紧的事项,要同时采取电话通知。

第十九条 催办可分电话催办、上门口头催办及书面下达《督查催办单》催办。通过催办,及时了解并掌握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使每个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都处于受控状态。重要的督查事项,委督查室应与承办处室始终保持联系、经常沟通。对逾期未报结的督查事项,要下达《督办催办单》。

第二十条 审核。对承办处室的报结材料,要按照督查范围和要求进行审核,把好办结质量关。督查室对逾期不报并经催办后仍不能按期报结或承办中有弄虚作假的,报委主要领导对承办处室及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六条 督查工作责任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督办的事项,承办处室处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的责任考核范围,结合年终总结,一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作风漂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没有完成工作目标的责任处室和个人,要追究委分管领导和处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当事人要进行严肃批评并进行通报,被通报的处室和个人不能评为先进处室和优秀个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督查问责:

1.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而考核单位要求问责的(以市委、市政府及相关考核部门认定标准为准)。

2.未完成委主要领导安排工作任务,委主要领导要求问责的。

3.处室的工作在全省、全市工作中受到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情况属实,在全市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责任承担比例

1.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和委主要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的,相关责任人所承担比例为:分管领导占20%,协管领导占15%,处长占30%,分管副处长占15%,承办人占20%。

2.处室的工作在全省、全市工作中受到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情况属实,在全市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相关责任人所承担的比例为:分管领导占20%、处长占30%,分管副处长占20%,承办人(当事人)占30%。

第二十六条 督查问责处理

1.分管领导累计承担60%责任的,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目标管理奖和评优评先等资格;累计承担80%责任的,由委党组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免职建议。

2.协管领导,累计承担60%责任的,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目标管奖和评优评先等资格;累计承担80%责任的,由委党组给予免职。

3.处长、分管副处长,累计承担60%责任的,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目标管奖和评优评先等资格;累计承担80%责任的,有非领导职务的委党组给予免职,没有职务的按组织程序安排其它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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