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社会保险缴费试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15    浏览次数:3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社会保险缴费试点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8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发展,鼓励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社会保险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条件

  我省境内吸纳了"4050"大龄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下同)就业的产业园区企业和5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吸纳城乡居民就业(含非全日制用工)"4050"大龄人员占全体员工比重在15%以上;

  2、经审批同意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

  二、具体措施

  1、企业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按比例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期间,对符合试点范围和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适当调整单位缴费比例,用工规模2000人以上的企业,第一年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0.5%,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统一缴费费率;用工规模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企业,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0.5%,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统一缴费费率。对符合试点范围和条件参加产业园区整体打捆的企业,第一年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0.5%,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统一缴费费率。对2013年以来,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企业已提高单位缴费费率比例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从本通知公布后的下一缴费年度起,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按0.5%逐年增长。因实行费率过渡试点减少的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企业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最低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在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期间,"4050"大龄人员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企业为"4050"大龄人员发放的工资总额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3、企业和职工应当依法履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

  4、职工应当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不得自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小时工、季节工、临时工等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按规定已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5、经批准,企业和职工可以暂缓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工作要求

  社会保险缴费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具体按照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试点审批规定程序办理,同时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不得突破范围和条件审批,不得自行出台其他政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定期对各地的审批情况、试点企业和产业园区等情况进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对经评估达不到试点要求或者不再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和产业园区的,取消试点资格;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地方,严格追究审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扣减当期国家和省对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财政补助。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中养老保险缴费费率按年度调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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