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顺利实施,积极培育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经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