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30    浏览次数:1

各市(区)财政局、各市(区)经信委(局)、高新区发改局、工业园区经发局、姑苏区经科局:

  为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的落实工作,现将《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4﹞6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规定认真执行。为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各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在地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地初审后正式行文上报至苏州市经信委和财政局,由苏州市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各推广应用城市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省 财 政 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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