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税收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30    浏览次数:3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

税收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

  2011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以2011年第12号令联合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外资目录(2011年修订)”),并规定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为做好修订后的“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项目确认书》的出具以及新老目录交替的衔接工作,国家海关总署发布了2012年第4号公告,对“外资目录(2011年修订)”出台后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进口设备确认及退税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现将有关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外资目录(2011年修订)”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M”。

  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12年1月30日以前(不含1月30日)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可继续按照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13年1月30日以前,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三、对于未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凡符合“外资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补办《项目确认书》。在取得《项目确认书》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设备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不予退还。

  四、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学习《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海关总署2012年第4号公告的内容,做好宣传工作,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做好备案和补办《项目确认书》工作,切实为外商投资企业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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