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19    浏览次数:1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市财政局机关各处室:

  《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已经2014年6月2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市人大于2014年8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进行公告,该条例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于此条例对我市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条例施行前及初期阶段,有必要对条例开展广泛宣传。现将《<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宣传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据此安排并参加好相关宣传活动。

  附件:1.《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宣传活动方案

  2.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的宣传活动方案

  西安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4年9月12日

  附件1

  《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宣传活动方案

  一、宣传目标

  围绕《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时间,在较短时期内,将《条例》广泛传播到社会各界,重点普及到市、区、级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市财政、税务系统,《条例》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单位和部门,以及全市纳税人。使《条例》涉及的部门和单位积极支持我市税收征管工作,财税部门努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确保条例落到实处、取得突出效果,最终达到涉税信息共享、税收管理水平提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

  二、宣传活动时间

  2014年9月份——2014年年底,利用四个月的时间进行集中宣传。此后,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宣传活动。

  三、宣传组织与安排

  在社会范围的宣传上,以“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对外开展宣传。由市财政局牵头,联合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进行宣传。

  (一)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制定总体宣传方案,协调各参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活动。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对全市财政系统的宣传和全市宣传的统一协调。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全市总体宣传方案,分别制定各局的实施方案,组织对各自税务系统及纳税人的宣传。

  在市人大、市法制办的指导下,对条例涉及到的有关行政主管单位和部门,由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宣传活动。

  (二)宣传方式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结合综合治税工作实际,围绕《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以形式简洁、效果突出为原则,以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进行广泛宣传,通过电视、网络(网站)、报刊杂志、编印手册或制度汇编等载体宣传。其中:网络(网站)宣传,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可在各自官网中进行宣传;报刊杂志,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结合能够联系的财税刊物,刊登相关宣传资料;关于电视、编制手册宣传等,由市财政局总负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统一形成宣传资料进行宣传,具体税种的宣传拟由税务部门分别进行。

  四、活动要求

  (一)落实责任。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落实宣传活动的主管领导、专职部门和人员,按照总体方案的计划和要求,稳步推进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宣传活动要务求实效。活动以突出效果为目标,采取形式灵活、内容丰富、能够深入人心的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同时力求勤俭节约。

  (三)及时联系沟通。在宣传活动开展过程中,各参与宣传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以信息动态形式向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请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比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国税、地税部门,组织好本区县、开发区的《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宣传活动。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效果及时报送西安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陈 晶 联系电话:87261389

  联系地址: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207室)

  附件2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

  的宣活动方案

  围绕《<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宣传活动方案》,制定我局宣传活动方案。

  一、宣传目标

  围绕《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在较短时期内,将《条例》广泛宣传到全市财政系统,同时加强对《条例》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宣传。一方面组织引导全市财政系统加强财政收入组织、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高综合治税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在涉税信息报送的部门和单位中,争取各方达成共识,积极参与税收保障和综合治税工作。

  二、宣传活动时间

  2014年9月份——2014年年底,利用四个月的时间进行集中宣传。此后,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宣传活动。

  三、宣传活动的内容

  (一)立足我市财政系统实际,充分利用现有宣传渠道和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1.组织一次对《条例》内容的学习培训。印发《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发放给局系统全体干部,在适当的时机组织学习。召集区县财政部门,开展一次对《条例》的学习培训活动。

  2.充分利用现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利用我局内网、外网、电子大屏幕,对《条例》进行宣传;在《西安财会》上登载条例全文。与《西部财会》、《中国财经报》联系,争取刊登消息或报导(8月29日《西安日报》已全文刊登)。

  (二)以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由我局牵头,在适当时期,召集《条例》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一次《条例》学习培训活动。

  四、责任落实

  落实宣传活动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主管领导:孔宏副局长

  职责部门:法规税政处、办公室、电子数据处。

  责任人员:董林科 陈玉强 郭延勇 陈 晶 齐炜

  王民安 贾宏愿 华江涛 侯方致 马超

  五、有关要求

  (一)宣传活动的责任人员要按照方案,及时落实任务分工,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在活动开展期间,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活动进展、效果,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有关工作情况,确保宣传活动落到实处,取得良好效果。

  请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比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国税、地税部门,组织好本区县、开发区的《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宣传活动,并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效果及时报送西安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陈 晶 联系电话:87261389

  联系地址: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2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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