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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7-22    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研究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和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聚集和培养科技人才,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行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实现高水平、原创性科技成果的突破,提升陕西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与竞争实力,为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知识、人才储备和技术支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评估制度,坚持“总体规划、重点建设、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在省内注册的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的民族品牌的合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和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4、组织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

  5、负责重点实验室有关科研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6、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

  3、负责新建重点实验室的审查推荐;

  4、协助省科技厅开展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2、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3、负责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4、负责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进展和年度考核,按时上报有关资料;

  5、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要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适应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建设。优先发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重点实验室。

  第十一条  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应由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组成管理理事会,制定相应的章程和共建合作协议,制定明确的合作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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