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企业研发项目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6    浏览次数:1

  各州市科技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开展研发活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云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加计扣除范围、操作程序、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等。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研发项目的确认。为了做好研发项目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讲工作

  实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是国家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举措,是近年来国家扶持和鼓励自主创新政策中含金量最高的政策之一,对支持企业创新有显著的激励作用。政策落实的好坏直接影响一个地区企业投入研发的积极性和研发费用的总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是企业依法依规享受国家扶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中均有明确规定。同时,规范操作,严格按政策要求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指导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以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通过多种方式送政策到企业,帮助企业熟悉政策、用好政策。

  二、认真组织,做好研发项目的确认工作

  各州市科技局要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科室,理顺办事机构和程序,建立专家库。相关人员要尽快熟悉政策和办理程序,提高指导企业和组织专家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时受理,分批确认”等方式开展工作。项目确认要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云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试行)》(云科法发〔2012〕5号)的要求为依据,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三、加强合作,做好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作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落实主体是税务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既要服务好企业,更要主动沟通、主动协调,推动建立与税务部门的长效合作机制。与税务部门在认识上达成共识,在办事程序上形成有机衔接,在信息上充分共享,在工作中形成良好合作局面,共同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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