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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2012-1-16桂财税〔2011〕111号转发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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