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4-05    浏览次数:5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2]6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困难、坚定发展信心,省政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贯彻落实政策措施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坚持把加快小微企业发展作为工作重点,不断完善政策,积极服务引导,推进了小微企业的稳步发展。但我省小微企业规模小、水平低,普遍存在管理落后、人才缺乏、融资困难等问题,正处于加快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需要在政策、资金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使其在创业富民、科技创新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和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制定出台了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策措施》对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迅速组织和行动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大力宣传动员,逐条进行落实,凝聚合力,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重点,进一步推进政策措施的落实

  《政策措施》范围广、内容多、针对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整合现有中小企业发展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并保证资金规模每年有所增长。从2012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8000万元,设立青海省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成长性好、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重点支持科技成果转换、自主创新、资源延伸加工以及综合利用等项目。各州(地、市)要根据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本地区成长型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是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一方面要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和我省涉及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要对税收起征点、企业所得税征减免、计税范围以及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三是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对发展前景好且信用较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5%;要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切实为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四是帮助企业增强市场开拓能力。组织小微企业参加各种展会,帮助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建立营销渠道,支持特色产品出口,并根据出口实绩给予适当补助。加强国际标准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为小微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保障。

  五是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不得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和项目,切实把政府采购年度预算项目总额中小微企业的预留比例政策落到实处。

  六是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综合规划,加快推进省级小微企业平台网络建设,在小微企业集聚的区域和重点行业建设、充实和完善省、州(地、市)级服务平台,大幅度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和创业基地。

  七是进一步加强服务工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机制,健全服务规范,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加强专业化服务。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工作日程,明确办结期限。要搞好社会保障、就业、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通过政府引导和扶持,促进就业和员工素质的提升。

  三、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明确省级部门职责。省经委要做好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政策措施的落实和信息反馈;推动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加快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小微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工作,抓好行业规划制定、有关项目审核、专项资金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重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宏观政策引导。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评审、公示、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落实政府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政策;整合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做好小微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工作;会同省经委等部门制定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省文化新闻出版厅要落实文化新闻出版小微企业的支持政策,大力发展文化新闻出版小微企业。省农牧厅要落实涉农小微企业的支持政策,大力发展涉农小微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落实建筑等小微企业的支持政策,大力发展建筑小微企业。省国土资源厅要落实小微企业项目用地及资源配置的各项优惠政策。省商务厅要落实进出口小微企业进口技术和产品贴息、境内外市场开拓及技术升级改造、出口特色产品、展会展位补贴等的支持政策;开展对进出口小微企业的国际标准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指导;落实商贸流通等小微企业的支持政策,大力发展商贸流通小微企业。省科技厅要支持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做好为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的各项服务;做好对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机构和省级科技服务平台的政策支持等。省环境保护厅要做好下放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工作,落实好对小微企业项目环评优惠政策。省交通厅要做好支持从事城乡公交、农村客运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小微企业发展,研究建立城乡公交、农村客运新购置车辆定额补助和农村客运班线运营补偿机制的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落实好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岗前培训补贴等政策;落实好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小微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工作;加强小微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工作。省教育厅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小微企业员工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应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等。省金融办要做好增加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规模,增强担保能力和放贷能力的工作;落实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奖励及风险补偿政策;加大对企业上市的培育力度,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落实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及其他社会资金对小微企业的投资;引导小微企业通过私募股权投资、股权转让、信托、融资租赁和发行中期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举办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参与的对接和政策培训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要落实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强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工商局要简化创办小微企业人员注册登记程序,推进小微企业品牌战略工作。省旅游局要落实旅游小微企业的支持政策,大力发展旅游小微企业。省扶贫开发局要做好贫困地区人员的技能培训工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依照国家政策,落实各项支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省质监局要建立小微企业服务质量保证制度,积极开展小微企业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小微企业标准、计量、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等知识的培训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要落实对小微企业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安全设施审核的各项优惠政策,下放或委托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省工商联要做好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协会(商会)在信息沟通、引资引智、行业整合、合作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省政府督查室每年要开展一次小微企业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要做好建立和完善对小微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工作。

  (二)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各州地市政府要建立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协调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本地区小微企业的发展工作。县(市、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好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区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健全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社区,落实到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各州(地、市)、县(市、区)要根据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要结合实际,梳理一批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给予重点扶持。要采取分级培训、以会代训的方式,做好小微企业的培训工作。(三)明确地区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见附件二),制定落实《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确保落实到位。

  四、加强领导,强化宣传,抓好政策的督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委常委、副省长骆玉林为组长、副省长高云龙为副组长,省经委等27个部门有关领导和各州(地、市)政府(行署)分管领导组成的青海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协调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落实,征询和听取小微企业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各地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或协调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积极作为,确保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管好用好资金。有关部门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珍惜并用好每笔资金。要按照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和项目评审、公示、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要创新思路、创新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扩大担保、阶段参股、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方式,提高专项资金的综合效益。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策措施》的宣传培训作为当前重点,拟订宣传方案,编写辅导材料,抓紧对县以上党政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进行系统培训。要举办针对部门、乡镇、街道、企业的培训班,宣讲《政策措施》,做到宣传到位,不留死角。省内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支持小微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总结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政策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营造落实政策措施的良好氛围,增强小微企业发展信心。(四)抓好督查落实。我省小微企业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衔接配合,行动要迅速,工作要超前,措施要具体,确保用足用活用好扶持政策。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省、州(地、市)和县有关部门设立投诉电话,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倾听反映、解疑释惑、督促政策落实。省政府每年开展专项督察,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

  附件:1

   青海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小组

  组  长:骆玉林 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高云龙 副省长

  成  员:吴海昆 省经委主任

      莫重明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景雄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春楠 省经委副主任

      来 萍 省教育厅副厅长

      吴 海 省科技厅副厅长

      王新平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爱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韩生福 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

      张蓝青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师 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陆宁安 省交通厅副厅长

      孙文龙 省农牧厅副厅长

      李志刚 省商务厅副厅长

      陈  通 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副厅长

      黄文俊 省金融办副主任

      陈  伟 省统计局副局长

      李  安 省工商局副局长

      朱台青 省质监局副局长

      汪山泉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贾小煜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赵永武 省纪委驻省旅游局纪检组组长

      钟海育 省扶贫开发局副局长

      于兴国 省工商联副主席

      胡苏华 省国税局副局长

      娄新年 省地税局副局长

      石海成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唐加水 青海银监局副局长

      陈  宏 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工业调查处处长

      各州(地、市)政府(行署)分管副州长、副专员、副市长。

  协调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委,省经委主任吴海昆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贯彻落实《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职责分工表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