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次数:8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激发广大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表彰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

  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安全监管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专职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

  二、评选表彰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热爱安全监管事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连续三年从事安全监管执法等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勇于创新、锐意进取、勤勉尽责,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突出,能够始终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三)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创新意识强;

  (四)本人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行政处分。

  三、表彰名额和奖励办法

  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与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不再另行评选。表彰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100名,实行等额推荐,分配名额见附表2。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确保评选公平。推荐工作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对照评选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广泛听取意见、集体研究决定,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推荐对象,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对象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相关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等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对象以长期在条件艰苦、环境困难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察一线工作人员为主,副厅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严格控制处级干部推荐比例,处级干部获奖人数不超过表彰人数的20%,一般推荐科级以下干部。

  (四)按时报送评选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被推荐先进个人要填写相关推荐审批表,同时报送事迹材料,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文字精练,内容真实,字数不超过2000字。上报事迹材料一式两份,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表、事迹材料用A4纸正反打印,经各市级安全监管局对评审程序、处级干部比例、推荐对象身份、事迹、简历等进行认真审核,会同推荐评选情况报告,一并上报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材料及电子文档上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10日。

  五、组织领导

  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培训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联系人:张馨月、徐远泽

  联系电话:0451-87016155(带传真)、87016200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11号

  邮编:150040

  电子邮箱:87016200@163.com。

  附件:

  1、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表彰名额分配表;

  3、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

  4、填表说明。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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