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04-10    浏览次数: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省科技厅依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公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掌握的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省科技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厅办公室,负责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 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 受理和处理向省科技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 保管、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
(四) 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制作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除应主动向社会公布政府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外,还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指南及其调整情况;
(二)有关科技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颁布及其执行情况,全省科技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认定及其考核情况,包括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中心的简介、科研队伍、项目成果、经济效益等;
(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及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考核工作情况;
(五)农业科技服务110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领导机构、指挥网络、工作动态、实用技术、农资信息和专家库等;
(六)各类科技计划的申报和实施情况,包括星火计划、火炬计划、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省重点科技计划和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等;
(七)科技成果、科技奖励和科技统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转化奖的简介、工作程序、获奖项目和成果公告等;
(八)实验动物、科研仪器、科技期刊的申请、认定及其管理情况;
(九)知识产权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相关政策法规的颁布及其执行情况、专利申请、专利代理、专利执法、专利检索等;
(十)科技合作与人才交流的基本情况,包括科技合作与人才交流概况、动态等;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本办法,要求提供与其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厅重大决策、重要科技项目安排和科技成果奖励公告等重要事项,经厅党组集体讨论或者厅长主持办公会议讨论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可以公开。
      第八条  在获得或者拥有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厅领导按照规定审查后,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公开:政府指定的政报和报纸,省科技厅计算机网络包括海南科技在线、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网和海南省智能农业网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第九条 公开事项被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获得或者拥有该信息的职能处室应自变更、撤销、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办公室报告并作出说明,办公室自收到说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 、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厅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一条 收到申请后,办公室应当场登记,按厅领导批示送有关处室办理;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其中属政府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二条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其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及时予以更改。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的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决定不予提供或者不予更改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由厅长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各处室依照本办法决定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当场答复或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答复的同时予以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应当自向申请人送达书面答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有关处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相关处室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相关处室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相关处室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由于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相关处室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查询,但实际发生的复制、邮寄、语音信息台电话费等成本费用除外。具体收费标准依照省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以政府信息公开简报的形式,及时通报情况。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厅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职责对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实行专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年度本单位信息公开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二)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情况统计;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的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四)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应主动公开本机关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办法施行前没有公开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清理并依照本办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科技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