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和征收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区别:对应原营业税税目注释“建筑业”中的“建筑”,将“扩建”纳入“改建”。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区别:明确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属于兼营业务,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区别:增加了“建筑物平移”。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在境内销售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四、计税方法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即:适用3%的征收率。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即含税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五、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境外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无形动产,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180天内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部分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项目及解释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6.一般纳税人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七、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八、纳税地点及征管的一般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额,并按以下规定预缴和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区分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应预缴税额。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按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差额预缴,按11%的税率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按3%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差额预缴,按3%的征收率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分包款)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6.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九、可以扣除的分包款的凭证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十、发票的开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老项目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并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的,在4月30日之前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5月1日之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上述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
十二、纳税期限
1.一般纳税人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
2.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上述规定的纳税期限执行。
十三、管理要求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十四、免税规定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十五、案例
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企业在9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该建筑企业在B省应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额=(1665-555)÷(1 11%)×2%=20万元
该建筑企业在C省应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额=(2997-777)÷(1 11%)×2%=40万元
该建筑企业在A省申报缴纳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额=(1665 2997)÷(1 11%)×11%-55-77-170-20-40=89万元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 |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部门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资格类型 |
施工类型 |
预缴 |
申报 |
发票开具 | |||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
普通发票 |
专用发票 | |||||
一般纳税人 |
总包方 |
一般计税 |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11%) |
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
自开 |
自开 | |
简易计税 |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3%) |
差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 |||||
分包方(不再分包) |
一般计税 |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2%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11%) |
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 ||||
简易计税 |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3%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3%) |
全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 |||||
小规模纳税人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总包方 |
简易计税 |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3%) |
差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
自开或代开 |
代开 |
分包方(不再分包) |
简易计税 |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3%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3%) |
全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
| |||
其他个人 |
|
|
不适用17号公告 |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3%征收率 |
代开 |
代开 |
注:(1)接受分包的纳税人如果再次向下进行分包,则可将其归为“总包方”。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时,计算需扣减的分包款不需分项目对应扣减,可在各项目之间用当期所有的收入扣减当期所有分包款,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