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广西 » 财政厅 » 正文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9    浏览次数:5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附件:2012-2-15桂财税〔2012〕18号转发 关于应税服务适~1.doc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