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区级科研院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26号)精神,为做好我区科研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开内容
各科研院所应当编制、公布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分类如下:
(一)本单位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
(二)内设机构职责(包括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
(三)科研信息(包括所承担科技项目情况、获科技奖励情况、科技成果及转化情况等);
(四)工作动态(包括科研工作开展动态情况、科技服务情况、队伍建设情况等)。
二、信息公开形式
(一)信息主动公开
1.通过网站公开。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信息主动公开。
2.通过公共查阅室公开。设立公共查阅室,提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规定的时间段查阅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学习、科研、工作等需要,向科研机构申请获取相关信息,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本单位领导审定、批准后予公开或回复。涉及本单位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后不予公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强化落实。各科研院所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抓好工作部署,将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二)规范信息发布。各科研院所要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建立信息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做好信息保密审查。发生突发性事件要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汇报,积极处置应对。
(三)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资源,加大本单位科研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宣传力度,提高受众知晓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4年12月3日
相关下载:
桂科办字〔2014〕177号关于做好自治区级科技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