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20    浏览次数:2

  为认真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引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对象是:处于省级及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懂技术善管理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拥有高新技术成果、专有先进技术或特殊才能、重大贡献的拔尖人才,以及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专业限制,主要是我市急需紧缺的城市规划、能源交通、金融证券、外经外贸、生物医药、教育卫生、环保技术、海洋技术、农业新技术、计算机软硬件,以及石油化工、电子信息、旅游服务、纺织服装、建筑建材、工艺制品、食品饮料、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优势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自愿选择适合自己专业特长的用人单位。可以用调动、借调或智力引进等形式来我市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如以专利、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工作;承担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体,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责任。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经费资助和相关服务。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凭有关证明材料到组织人事部门或人才工作机构办理引进手续和高层次人才确认手续。

  第六条 对辞职来泉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辞职手续完整,本人提出要求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用人单位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重新办理录用手续,工龄连续计算,确认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未能辞职或未能办理调动手续来泉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本人要求重新录用的,经考核合格,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或重新录用手续,前后工龄连续计算。公安部门凭组织人事部门证明给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用人单位可按相应职务申请办理聘任手续,不受单位职数的限制。引进人才到非国有单位工作并参加非国有单位职称评审的,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在学历、资历、培训考试等方面可适当放宽,经考核合格后,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允许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内部聘任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单位内部相应待遇。

  第八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增人计划和工资总额的限制。对确因工作需要并具备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任职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考核办法选拔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党群机关工作人员。

  第九条 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相应安排职务,不能安排相关职务的,享受相应待遇;对已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并保留。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资待遇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商定,可实行月薪制或年薪制等办法。用人单位或人才代理单位要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工资。鼓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之间实行技术入股、智力入股、管理入股等新的分配形式。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实施技术成果转化中,可以专利、发明、专用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运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等知识为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3年内按其新增税后留利的10%~30%提成给予奖励。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运用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成果经国家认定的有权机构鉴定后,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金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泉研究开发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可获得相应奖励。其中,该职务科技成果由用人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的,从技术转让费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奖励给该职务发明者;由用人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由用人单位向实行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也可获得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5%股份的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层次人才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时以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高层次人才予以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依法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收入以及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创办的科技开发、服务机构属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泉兴办的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产业的科技含量、投产周期给予优惠。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要积极支持并为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创造必要条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要出境接受培训、参加学术交流、从事经贸活动等,外事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对确因工作需要,可办理港澳及东南亚多次往返签证。

  第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引进人才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建设高层次引进人才公寓。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妥善安排住房。用人单位不能解决或一时难以解决引进人才住房的,可申请购买政府建设的引进人才公寓,除可参照我市同类人员的相关待遇享受住房标准和补贴外,在其本人购房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级财政分成数额以内,由财政部门一次性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 对来泉定居的引进人才给予搬迁安置补助费。属于国家人事部“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和一等功奖励获得者、国家人事部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第一、第二层次者,安置补助费为50000元;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引进人才,安置补助费为30000元。上述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企业单位可摊入成本。

  第十八条 调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身边无子女可随调一个已工作的未婚子女。随迁的配偶、子女符合招工、录用干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子女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由我市负责接收,享受与我市生源同等待遇。引进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属农村户口的,迁入后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需就学的,可就近按安排在公办的达标中学、示范小学及标准幼儿园,并不得收取以赞助为名的各种费用。

  第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安排定期健康体检。

  第二十条 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引进人才的特殊情况,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引进人才可享受其他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财政设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的引进费用补助、引进人才技术成果中试资助、引进人才住房补助、健康体检以及转岗待业期间的待业金等。重点资助国有企业、科研单位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引进人才管理服务机构。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服务,督促落实引进人才及其家属子女各项待遇。

  第二十三条 设立科技人才创业园。在开发区或科技工业区设立创业园,兴建创业厂房,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厂房租金减免、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措施,为人才施展才华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引进人才进园创业。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智力。

  第二十四条 设立科技成果中试基地。政府建立科技成果中试制度和中试基地,同时鼓励企业设立中试基地。引进人才的科研成果或科研半成品可由中试基地进行转化为产品的试验。中试基地负责提供场地,并组织人员实施,风险由中试基地与引进人才协商承担。引进人才科技成果在中试基地进行试验,经科技行政主管等部门审核认定,可申请政府科技中试费用资助。

  第二十五条 对外国文教专家、技术管理专家、经济专家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专家到我市进行产品开发、推广先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以及参与重点工程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可申请住宿费、车旅费和国际旅费补助及生活津贴。

  第二十六条 引进出国留学学成人员来泉工作享受的优惠待遇及奖励办法,按国家人事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在泉创业和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按《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泉政[2000]文290号)给予重奖。

  第二十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其他待遇按《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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