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4    浏览次数: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赣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

  (一)增加省级财政投入。省财政逐步增加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以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以下条款涉及的奖励、补助和贴息等资金,从全省各级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引导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在申报中央、安排省预算内投资以及省级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知识产权、科研专项、文化科技融合、中小企业等资金时,加大向文化创意企业和文化创意园区支持力度,形成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加快发展的合力。省政府文件

  (三)鼓励各地加大投入。各市、县(区)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切实加大投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二、引导产业方向

  (四)做大动漫产业。对手机动漫产品等推广给予补贴;对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和境外有影响电视台播出的江西企业原创电视动画片给予奖励;对在互联网和手机等移动互联网下载量高且收益好的优秀动漫作品给予奖励;对优秀动漫人才和优秀原创动漫出版物给予奖励。积极支持江西电视台开设动漫频道,推动传媒业与动漫游戏业合作发展。

  (五)支持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扶持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电视购物等新媒体、新业态;推动有线电视网络数字转换,开展三网融合和拓展增值业务,支持发放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内容服务商经营许可证。支持数字影院基础设施建设,对2015年底前新建和改扩建的县级多厅数字影院给予奖励性补助。对我省原创广播影视作品获国家级以上奖项或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其他省级卫视首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江西发行的影视作品给予适当奖励。

  (六)做强新闻出版业。扶持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原创创意作品出版、绿色高端印刷、现代出版发行等,积极支持打造国内领先的数字出版基地。对我省新入选“三个一百原创工程”、“全国百强报刊”、“全国百强印刷企业”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荣获国际奖项或国家级奖的作品、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给予补助。

  (七)拓宽文化遗产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文物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陶瓷创意产品开发的相关重点产业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八)繁荣原创舞台剧目。鼓励文艺院团进入国家大剧院、省外境外国外开展商业演出,并给予适当补贴。对体现地方特色文化底蕴的旅游景区演艺剧目给予适当扶持。

  (九)鼓励发展创意设计业。对创意设计制作的产品或服务广告在中国国际广告节、戛纳国际广告节等有关国家级或国际节上获奖的企业和优秀创意设计师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培育新型文化创意业态。鼓励文化与科技、文化与休闲、文化与生态、文化与旅游、文化与电商融合等新型业态的文化创意企业发展。每年发布全省创新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化创意旅游休闲街区等,并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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