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5-23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 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促进与规范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的建设和发展,现将《海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和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海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和考核暂行办法

  二OO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海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和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促进与规范我省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参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建立工程中心,旨在充分发挥其 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 ,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 基本技术支撑。推动企业建立以工程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 发与创新的主体,抢占同行业技术制高点。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 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 较强的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省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 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

  第四条 企业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主体,政府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设入少 量的项目引导资金。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 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 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二章 工程中心的任务与职能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和职能

  (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 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 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 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为本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增强企业的市场竞 争能力、抗御风险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加快改造传统产业和产品更新换代,做到生 产一代,储备一代,研制一代。

  (三)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四)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 作。通过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利 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同行企业建立 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五)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 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六)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 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七)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 的推广应用。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企业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 ,并为其提供咨询报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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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工程中心的认定标准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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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工程中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或省的重点科技任务,在 省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单位;拥有良好的工程技主研究和设计基础,丰富的 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二)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且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三)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若干名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和 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团队;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队 伍。

  (四)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能确保工程中心建设和发展的 资金投入。

  (五)研究机构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工作,并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成果和正在研究开发的项目。有 明确的技术研究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研究开发能力,研究开发水 平在同行业中处于省内领先水平。

  (六)拥有一定的科研资产和较好的经济实力。领导重视研究机构工作,能够创造良好的研究 开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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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程中心的认定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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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工程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请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二)审核。省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意见。 

  (三)认定。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考察意见进行咨询评议,写出书面评议意见, 经省科技厅批准,颁发认定批文并授牌。有关文件同时送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考核。工程中心认定满两年后,由其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有关考核 材料,考核程序与认定程序相同。考核合格的工程中心由省科技厅发文,文件同时送省政府 各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收回牌匾和有关批文,并停止享受 有关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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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已认定的工程中心,每年12月底将科研开发进展情况书面报送省 科技厅。

  第九条 在认定和考核过程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报每年进展情 况的,将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在二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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