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5-23    浏览次数:2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已经1998年12日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

  

  附件: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 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 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 、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奖励范围:在本省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生态效益方面达到有关量化指标的项目。

  第四条 奖励对象:在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 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从省外引进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项目的,应奖励在推广应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在省内自 行发明研制并转化成生产项目的,应奖励在研制和推广工作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资金,应奖至个人,并按贡献大小分配。

  第五条 成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 ,负责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评审工作。

  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省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其办公费 用由省财政厅核准,从基金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六条 参加评奖项目的推荐程序:按主持人、主持单位隶属关系,由项 目完成人向所在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申报,经市、县、自治县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初审后,对具备条件的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七条 对推荐的项目,省评审委员会应按项目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应 用生产规模或应用范围、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带动作用的大小, 进行综合评价,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经省评审委员会评出的拟授奖对象和等级,须报省政府审批。

  第八条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分为三个等级,除均颁发海南省科技成果 转化奖励证书外,分别按项目奖给奖金: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奖金 数额可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而适当提高。

  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省评审委员会评议、推荐,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特等奖,可奖励现金或实物,其奖金数额应高于一等奖。

  第九条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奖励评定,每年进行一次。参加评奖项 目的推荐日期及其他有关事宜由省评审委员会确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推荐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

  (一)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评审、评价、验收的;

  (二)相对人提出异议而未解决的;

  (三)已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第十一条 经省评审委员会批准拟授奖的项目在《海南日报》上公告。公 告期为两个月。公告期内相对人如有异议,应当书面向省评审委员会提出,省评审委员会应 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异议成立的,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异议不 成立或无异议的即予以授奖。

  第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审报人或其他人员有弄虚作假、骗取 奖励等行为的,由省评审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予以处理;已获奖励的,应撤销奖励 ,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省评审委员会成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评审标准、程序和省评审委员会的人 员组成等具体事项由《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