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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2012-2-23桂财税〔2012〕2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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