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所〔2012〕22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8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