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14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焦化生产企业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见附件1),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生产布局、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资(能)源消耗与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等要求;
3.焦化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要求;
4.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
5.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三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进行初审,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见附件2)和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申请公告材料,并组织行业协会、节能监察机构等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条 对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条 公告企业应当持续保持准入条件相关要求。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节能监察机构等中介机构,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填写附件3、附件4)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七条 公告企业因兼并重组、资产整合等原因需变更企业名称的,按照附件5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变更。
第八条 强化监督检查,对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企业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公告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撤销企业公告资格前,提前告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听取企业陈述和申辩,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三)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或污染事故;
(五)连续停产两年以上;
(六)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被撤销公告资格企业,原则上在被撤销公告资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除外)依法注册的所有类型焦化生产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材料
2.省(区、市)核实意见表
3.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4.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意见汇总表
5.公告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