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产业字〔2014〕11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加强龙头企业管理,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4〕3号)和《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鲁农产业字〔2013〕22号)要求,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现就开展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1-6批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共831家。
二、监测材料
1.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见附件1)。
2.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3000字左右)。包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企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企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的打算等相关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2012年度和2013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加盖中介机构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5.企业银行资信证明原件,需具体说明2012年-2013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6.县级(含)以上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证明原件,要具体说明企业2012年1月-2013年12月期间有无涉税违法行为。申请递补国家级龙头企业的,要说明2011年1月-2013年12月企业有无涉税违法行为。
7.县级(含)以上农业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证明原件,需具体说明2012年-2013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量、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8.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原件,需具体说明2012年-2013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9.龙头企业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与农户签订的订单收购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10.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需说明2012年-2013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11.龙头企业更名应提供工商部门同意更名的材料复印件、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材料等,并加盖企业公章。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三、监测程序
1.企业自测。被监测企业对照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开展自查,并通过龙头企业项目申报系统(网址及账号另行通知)填报相关监测材料,其中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在线填报,其他材料扫描后以附件形式上传。有关材料需胶质装订成册后报送(1份)。
2.市级监测。各市农业部门对本辖区内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并按照龙头企业监测评审表(附件2)对每个企业提出合格、黄牌警告、不合格三类监测意见,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厅。文件需包括:①审核合格企业的总体情况,包括企业发展情况、发挥的作用特别是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建议;②龙头企业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③更名企业名单和更名原因。
3.各市互查。将17个市分成若干互查组,采用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市监测情况进行交叉互查。
4.省厅抽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力量对各市监测情况和互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四、结果使用
1.黄牌警告企业暂停申报龙头企业扶持项目资格一年;不合格企业取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2.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国家级龙头企业,各市需提出等额递补建议,按照第五批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附市政府同意报送意见。
3.企业对监测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级农业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市级农业部门复查后,提出复查意见,报省农业厅备案。
4.监测结果未正式公布前,原龙头企业称号依然有效。
五、有关要求
1.各市要在5月10日前完成系统填报、审核和纸质材料报送工作,并发送电子版。
2.被监测企业要积极配合监测工作,据实提供有关监测材料,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视为监测不合格。
3.各市要严格按照监测通知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对监测过程中存在隐瞒、虚报等舞弊行为的市,在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中适当减少分配名额。
4.原则上,各市自行监测淘汰的名额由各市递补,省厅抽查淘汰的名额不再安排递补。
5.监测过程中,省厅产业化办公室不接受与监测有关的来人来访;有关材料一律通过快递邮寄,不安排现场接收。
联系人:王恭博,电话:0531-67866165,邮箱:sd67866165@163.com,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404房间,邮编:250013。
附件:1.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2.龙头企业监测评审表
3.龙头企业监测结果汇总表
鲁农产业字〔2014〕11号附表下载
山东省农业厅
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