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信委、财政局:
为确保完成2015年我区工业节能目标和任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8〕85号)精神,现就组织报送2015年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和条件
(一)主要支持属于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生物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沼气、化学反应热利用等)、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内容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技术开发项目(节能量不易确定的项目除外)。
(二)重点支持采用《自治区经委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桂经资源〔2008〕408号)、《自治区工信委关于印发广西工业领域节能降耗电子信息应用技术目录(2010年)的通知》(桂工信资源〔2010〕393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所列的技术。
(三)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实施后每年可实现节能量在1000吨—5000吨标准煤(其中,减排COD的沼气利用项目,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的节能项目。年实现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且符合国家节能项目申报条件要求的项目应先申报中央财政资金奖励,经申报且未曾获得支持的项目,方可纳入自治区财政资金奖励申报范围。
(四)项目的承担企业或依托的生产装置不在淘汰落后产能名单内。
(五)申报项目必须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原则上要求当年投产并产生节能效益。
(六)必须是年耗能5000吨(含5000吨)以上标准煤的重点耗能企业。
(七)已申报自治区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材料要求
(一)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请报告正文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企业201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2014年1-10月财务报表等。(申请报告提纲详见附件1)。
(二)各市上报文件应附汇总表(附件2),并在汇总表中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或核准)文号等。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改造依托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要求文字精炼,不超过200字。
(三)申报项目所有材料中,承担企业名称必须使用经工商注册的准确名称,即名称与企业公章一致,不能用简称或别称。
(四)项目的节能量核算应有理有据,计算过程公正严谨(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详见附件3)。
三、申报组织和要求
(一)2015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市工信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二)各市工信委、财政局务必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八份,同时提供全部电子版本)报送自治区工信委(7份)和自治区财政厅(1份),逾期不予受理。
(三)为确保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真实、可行,自治区工信委、财政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自治区工信委 彭 忠 电话:0771-8095263
电子邮箱:pzhgood@sina.com
自治区财政厅 李金明 电话:0771-5322279
电子邮箱:gxnc1657@sina.com
附件:1.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2.2015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3.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桂工信节能〔2014〕951号附件.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