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粮食高产创建示范方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4    浏览次数:6

  各市农业局(农委):

  按照《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高产创建示范方建设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鲁农财字〔2014〕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粮食高产创建示范方考核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程序及材料报送

  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组织示范方的考核验收,并及时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县级自评结束后要及时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向市农业、财政部门报送验收申请和自评报告(附件2、附件3)。市级考核验收结束后,要以市农业、财政联合行文方式,及时向省农业、财政部门报送复核验收申请和验收总结报告(附件5,报送材料要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考核验收方式

  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现场查验、实打测产的方式,对示范方建设进行全面考核。

  1.基础设施考核验收。考核组首先要对示范方实施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示范方水、电、路、林的规划设计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生产需要。随机抽查示范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及建设质量标准情况,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是否达到《办法》标准要求。

  2.示范方面积测定。要采用GPS定位仪,准确测量示范方面积,确定是否与实施方案建设面积一致。

  3.土壤有机质测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壤有机质测定方法,科学测定有机质含量,考核示范方有机质含量能否达到规定要求。

  4.产量测定。要按照《全省粮油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鲁农种植字〔2012〕18号)规定的测产方法,科学测定小麦、玉米产量。示范方测产以500亩为一个测产单元,每单元随机选3点,取其平均数,测算示范方的平均亩产量。

  三、其他要求

  对已具备验收条件的示范方,各县(市、区)要抓紧组织开展自评;对自评结果达到省《办法》考核验收标准的,要及时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各市要对申请验收的示范方进行认真审核,统一汇总后,于5月15日前报省农业厅、财政厅。

  联系人:彭科研 杨萍萍  联系电话:0531-67866155

  邮箱:sdnongqing@126.com。

  附件:1.xx县xx粮食高产创建示范方考核验收评价表

  2.xx粮食高产创建示范方考核验收申请

  3.xx粮食高产创建示范方建设自评报告(提纲)

  4.粮食高产创建示范方复核验收申请

  5.通过验收的粮食高产创建示范方名单

  6.xx县(市、区)xx粮食高产创建示范方考核验收意见表

  鲁农种植字〔2014〕5号附件下载


山东省农业厅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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