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12家转制文化企业可享受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2-04-20    浏览次数:3

 

  近日,经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初审,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文化体质改革和文化产业领导小组联合审核,认定湖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单位为湖南省第六批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这12家单位将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据悉,这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将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税【2009】31号和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

  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三是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湖南省第六批转制文化企业为:湖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地图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地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思达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体坛新潮(湖南)传媒有限公司、大师(湖南)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隆回电广网络有限公司、湖南阅读花园创意文化有限公司、湖南生活经典杂志社经营有限公司、湘潭红网传媒有限公司。

 

 

  相关链接: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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