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优秀人才和鼓励科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7-05-23    浏览次数:1
一

第一条 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为实现“科教 兴琼”战略目标,进一步做好优秀人才引进工作,充分发挥我省科技人才的作用,鼓励他们 为海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自 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各专业研究、开发、生产、教学、临床工作的科技人才。
第三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实行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各级党政 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及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二

第四条 引进优秀人才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紧密联系,主要是热带高 效农业、海洋产业、海岛旅游业、信息产业及社会科学等方面的人才。
第五条 引进优秀人才范围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二)博士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三)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新兴学科的学术技术 带头人。
(四)在我省有发展前景的国家课题、“863”攻关项目负责人。
(五)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属国内领先水平的人才。
(六)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及国家优秀教学成果 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七)曾在国外重点实验室、新兴学科领域工作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
(八)具有真才实学确属海南紧缺急需的其他各类优秀人才。
第六条 可采取调入、聘用、借用、兼职等形式引进优秀人才来我省长期或 短期工作。引进人才的重点是中青年优秀人才。 第七条 引进优秀人才须向省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并填写《海南省引进优秀 人才审批表》,省政府人事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价确认后,出具证明,有关部门尽快办理相 关手续。
第八条 以辞职、退职形式来我省工作的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将其有效证 件及有关材料,报送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经核实后,承认其原专业技术资格、工资待 遇,工龄可连续计算。
第九条 调入各类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人才,单位满编的,可超编进人;专 业技术职务聘 任指标已满的,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专项指标。然后通过单位自然减员予以冲销。
第十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需要“农转非”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优先解决。子女 入学问题,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安排好就读。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不在海南的,在求职、入中小学就读、参加高考方面,可享受当地户籍 居民同等待遇。
(三)本人属留学回国的,其随归子女在二年内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三侨”子女入学规 定给予照顾。
(四)优先解决住房问题,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费。属调入的,如需购买自住的经济适用 住房,每户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10万元。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负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 从单位住房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可从同级城市住房基金中解决。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 ,房屋产权归个人。
(五)调入的博士后人员,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可直接确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调入我省工作的“教授级”、“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经省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后,保留 原待遇不变。引进留学回国的优秀人才,可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申报评聘 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免予外语考试;若在非集中评审时间内来琼工作的,可先聘任相应的 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调入的优秀人才,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科研项目、课题需要,向省 政府科技部门申请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市(县)可统一建设、购置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引进优秀人 才的周转住房。周转住房租金标准按市(县)政府公布的公有住房标准租金计租。
第十三 对留学回国的优秀人才,公安、外事部门应优先办理出入境手续 ,保证其来去自由。
第十四条 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优惠的办法引进优 秀人才。

三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我省科技人才的作用,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 性。省政府设立“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取得重大科 技成果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我省科技人才。 奖励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在我省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 二等奖以上和国家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嘉奖。属于集体成果 的,首位人员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第十七条 科技人才可以其知识产权、专利、专有技术等形式入股,参与单 位收益分配。分配比例由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对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优厚的工资待遇。在企 业工作的工资待遇完全放开,根据企业效益自行确定,可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在事业单 位工作的实行岗位工资和岗位津贴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
第十九条 设立院士、博士先导师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 专家津贴制度。院士每月发给3000元津贴,博士生导师在聘任期间每月发给1000元岗位津贴 ,“突贡”专家每月发给300元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条 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加强聘任管理,破除专业技术职务 终身制,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 新局面。打破论资排辈,把学历、资历取向调整为业绩、贡献取向。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我省优秀专家动态管理机制。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 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三年一次调整。在管理期内出现重大问题或失去条件的不列入管理,不 再享受优秀专家待遇。对新涌现的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经评审列入管理,享受优 秀专家待遇。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我省高等院校创造条件,建立更多的博士、硕士学 位授予点,扩大招生规模,发挥高校优秀教师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建立博士后工 作站,探索产、学、研结合培养博士后的新路子。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返聘专业技术水平高、身体健康且工作需要的 离退休高级人才。返聘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四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引进优秀人才和充分发挥我省科技人才作用工 作。对这项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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