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15〕84号
相关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
为深入实施湘西地区开发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了《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9日
附件
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湘西地区开发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湘西地区开发战略的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西地区开发范围,包括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怀化市、邵阳市、娄底市以及永州市的江华县、江永县,共44个县市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湘西开发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湘西地区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湘西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湘西开发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主要围绕发展主导产业、打造区域品牌、培育大市场,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采取专项扶持方式,突出规划引导、突出资源整合、突出精准发力,大力扶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第六条 湘西开发专项资金主要按项目法进行安排,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探索资本金注入、基金投入及PPP方式。
第七条 湘西开发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八条 支持范围:
(一)市州和县市区主导产业及其产业链项目,特别是能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的文化生态旅游、农林产品基地及精深加工、生物医药、商贸物流等领域项目。
(二)县级以上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势工业项目,特别是技术与劳动密集型复合产业项目。
(三)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建设等领域项目。
(四)湘西地区开发重大问题研究、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行业规划。
(二)符合湘西开发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符合专项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通知要求。
(三)项目管理比较规范,各项制度健全,社会信誉良好,项目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记录。
(四)非高污染、高耗能、国家禁止类和限制类、产能过剩行业扩能类、矿产开采及粗加工类项目。
(五)项目近三年来未获得国家和省其他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查
第十条 每年11月,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次年度湘西开发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并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改委商省财政厅编制专项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筛选的条件、标准、程序、要求等。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专项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通知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申请湘西开发专项资金,应按照专项实施方案和申报通知要求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其中,采取竞争方式选择支持的项目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向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
(二)县市区审查。受理申请的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格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有关内容,审查核实后报市州发改、财政部门。
(三)市州审核。市州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市区所报送的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抽查有关内容,将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项目联合行文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直管县项目可由县发改、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直接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时将申报文件抄送所属市州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四)专家评审。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委托资质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以及项目业主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评审。委托评估费用从湘西开发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
(五)网上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并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下达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计划,并将资金安排情况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除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外,专项资金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三条 省发改委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项目稽察,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省财政厅负责湘西开发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会同发改部门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占用、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财政违法行为的,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时向省发改委或所属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发改委报告情况和原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湘西开发专项资金设置年限定为3年,到期自动终止。期满后确需延续的,根据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按新设专项的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资金管理的通知》(湘发改赈〔2014〕7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