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实施“万名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工程”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1〕40号)精神,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省厅决定举办煤矿总工程师专项安全技术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的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具体名额分配见附表一。
二、培训主要内容和学时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安全规范、技术标准及重要文件;《煤矿总工程师技术手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煤矿安全形势分析及技术发展趋势;经验交流;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培训不少于56学时。
三、培训时间
第一期:5月6日— 5月15日。(5月6日报到)
第二期:7月8日— 7月17日。(7月8日报到)
第三期:10月9日— 10月18日。(10月9日报到)
第四期:11月4日— 11月13日。(11月4日报到)
四、培训机构
1、山西省煤炭职工培训中心
地址:太原市平阳路北园街19号
电话:0351-5643604
2、山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地址:太原市坞城南路123号
电话:0351-2283361
3、山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205号
电话:0351-4094489
五、培训报名材料
参训人员报名时需提供材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本人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3、本人《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培训费用及其它
培训费由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收取;培训教材统一使用国家安监总局信息研究院和煤炭工业出版社组织编写的《煤矿总工程师技术手册》,该教材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山西总代理太原安科矿山图书有限公司统一提供。
七、考试发证
1、培训期满,由省厅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由省厅颁发《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结业证书》,同时,由培训机构在其《安全资格证书》中做年度再培训记录。当期考试不合格或缺考人员,可随下一期培训班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培训。
2、学习时间不达规定学时三分之二的,不得参加考试。
3、参加了本次总工程师专项安全技术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不再参加本年度的安全资格再培训。
八、有关要求
1、开展总工程师专项安全技术培训,是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发展纲要》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和《国务院通知》关于“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煤矿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对于促进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切实提升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推动煤炭工业技术进步和安全发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国家局要求和省厅年度工作安排,到2013年底,所有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接受专项安全技术轮训。2012年省厅已组织部分煤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参加了培训,未参加培训的人员,今年必须按省厅《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举办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班的通知>的通知》(晋煤办发【2013】16号)和本通知安排参加培训。该项培训是省厅对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统筹安排,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并实时掌握参训情况,确保培训任务按期完成。
2、为确保此次总工程师专项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省厅对培训名额按培训机构和单位进行了划分(详见附表一)。各市煤炭局、集团公司要按照名额划分安排,选送人员到相应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于每期培训班开班前5个工作日将参训人员名单(附表二)报培训机构。
3、承担培训的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组织教学,要结合《煤矿总工程师技术手册》和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编制授课讲义,由接受过国家局总工程师师资培训的教师或行业领域专家授课。要严格教学和学员管理,确保培训质量。要广泛听取学员意见,认真总结分析,及时完善培训方案,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培训办班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加价或虚开发票。每期培训班开班后2个工作日内,将参训人员名单(附表三)报省厅培训处。学员培训报名材料和考试资料由培训机构负责存档管理。
附:表一、煤矿总工程师专项安全技术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表二、煤矿总工程师专项安全技术培训班报名回执
表三、煤矿总工程师专项安全技术培训班参训人员花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