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16-10-20    浏览次数:4

  10月1日,《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升级版,是湖北贯彻落实全国“科技三会”精神的具体措施,将为我省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条例》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对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作用,并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湖北作为科教大省和创新大省,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文件,不断优化全省创新创业法规政策环境,各项工作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自主创新中科技资源分散、创新主体活跃度不高、科技成果转化还不理想等共性问题在我省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为了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3年底,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将制定《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作为“建立健全创新驱动发展体制机制”的首要任务,要求通过立法深化改革,释放创新活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湖北”战略提供法制保障。2015年3月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对统筹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部署。因此,《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的制定实施,将为我省对接国家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创新湖北建设,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重要支撑。

  二、《条例》制定过程

  2013年底,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将制定《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建立健全创新驱动发展体制机制”的首要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2014年上半年,省科技厅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赴十余个省市开展《条例》起草的调研工作,并组织专家组成专班开展前期研究。2015年初,省科技厅根据立法前期研究成果,多次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并征求市州科技局、科研机构、高校及部分企业意见,起草形成《条例(草案)》。

  2015年5月《条例(草案)》报送省政府审议。省政府法制办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与省科技厅反复研究、修改。8月31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而后,省人大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从自主创新途径、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金融创新、创新创业环境等六个方面,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结合2015年9月以来国家、省出台的一系列科技创新政策和改革举措,不断提出草案的修改建议。至《条例》发布前,《条例(草案)》前后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讨论,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多次带队赴省内外学习调研,并赴科技部汇报专门听取意见,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完善立法文本,吸取各方有益意见和建议。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三、《条例》主要内容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创新湖北”的总体要求,省科技厅在立法起草中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突出深化改革。针对我省自主创新促进的实际需求和突出问题,敢于突破不合时宜的旧体制、旧机制。二是注重全面创新。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三是体现务实管用。集中反映我省现有法规、规章、制度中的“亮点”。四是固化实践经验。将我省诸多经过实践检验具有良好效果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条文。

  《条例》共分为八个章节,主要从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建设与服务、金融支持、创新创业环境等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亮点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给予高校院所科研自主权

  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当前科研成果转化和创新机制问题,条例给予高校院所更多科研自主权。

  一是改进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改进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建立符合自主创新规律的资源配置方式,扩大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

  二是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条例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实施转化,一般不再审批或者备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一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研发团队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研发团队取得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的,应当在科技成果处置后一个月内报所在单位备案。

  三是提高科研团队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条例规定,国家和省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实施转化所得净收入,其研发团队可以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研发团队可以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

  (二)更加强化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

  科技人员是科技创新的核心,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才能更好的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在科研人员、领导人员和科研经费使用方面给出了具体激励措施。

  一是合理提高科技人员科研收益比例。条例规定,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获得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转化收益。

  二是提高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的人员费比例。条例规定,承担项目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对参与项目的无工资性收入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可以开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三是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条例规定,支持科技特派员及其团队、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开展创新创业和服务活动。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创业人才双向兼职、任职。经单位同意,科技人员可以离岗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的,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规定,对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更加重视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技术创新是以科学技术为支撑,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促进自主创新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在促进企业创新能力方面条例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鼓励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和技术标准制定。条例明确规定,吸收企业参与政府创新决策、技术标准的制定,给企业家以更大的决策权、话语权。鼓励企业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可以让企业的先进技术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掌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二是加大创新投入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条例规定,将企业的技术研发投入、创新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范围;对国有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创新投入,考核时视同于利润。

  三是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条例以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专业服务。完善政府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首购、订购。

  (四)加大力度推进资源开放共享

  一是给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基本原则要求。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和使用办法,合理布局科研基础设施、科学仪器设备、专利信息检索平台、科技文献等各类科技资源,完善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应当纳入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管理,并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是激励非财政性资金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鼓励非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同时规定,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成本费用。

  三是规定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相关制度。条例规定,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科技资源普查制度和开放共享评价制度。同时规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

  四是明确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相关法律责任义务。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义务的管理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利用财政性资金新购仪器设备,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得购置仪器设备。

  (五)完善统筹协调推进机制

  在对各类创新主体给予政策鼓励和制度保障的同时,条例对各级政府推进自主创新政策实施作出了具体、可操作性规定。其中,重点是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投入。明确省政府应当优化区域创新发展布局,统筹和引领区域一体化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主创新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自主创新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创新驱动考核评价体系,协调推动自主创新战略、政策措施的实施。

  二是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资金投入力度。基础研究、前沿探索是一个国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的关键。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础研究基金和科技创新基金,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基础研究,创造原创性成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三是加强创新决策咨询建设投入。在推进重大创新决策制度化的同时,条例规定将智库和软科学研究基地提供的咨询报告、政策方案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科技界和智库对创新决策的支撑作用。

  (六)注重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创新环境是创新发展的基础,良好的创新环境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有利的创新政策制度、体制机制,二是包容、支持、鼓励创新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方面,条例明确规定:

  一是政府应当创新管理方式,营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和保护创新创业的法治环境。二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力度。三是大力发展众创空间,为创客提供创业辅导、研发场地和设施等服务。四是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学生可以采取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等方式创新创业。同时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向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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