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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2012-2-27桂财税〔2012〕3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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