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临沂市节能办)、财政局:
根据国家《关于抓紧做好2013/2014年度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近期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与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和支持条件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具体支持范围参考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申请财政奖励的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申报企业资格。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取得备案资格。
(二)合同签订及项目实施时间。第一批至第五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并实施改造的时间分别为2010年6月1日(含)以后、2011年1月1日(含)以后、2011年7月1日(含)以后、2012年1月1日(含)以后、2013年1月1日(含)以后。
(三)合同格式。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需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应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应有节能效益分享条款,分享期应不长于合同有效期。
(四)项目运行时间。节能改造前项目主体应稳定运行2年以上;节能改造完工后应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满足节能量审核条件,并保证在合同期内有效运行。
(五)项目投资及合同执行。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的投资应为对设备采购、施工等方面的直接投资;节能改造完工后,合同双方应以实际节能量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定期分享节能效益,对存在一次性买断、终止合同等情况的项目不得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六)项目已由用能单位申请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或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有关要求
(一)有关节能服务公司要按照国家和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有关规定,参考以往项目申报的经验和问题,及时、真实、有效地提报申报材料,必要时可请有经验的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予以指导。各市对项目进行初审,并联合上报省经信委、财政厅。项目申报材料(范本提纲见附件)一式三份(胶装,附光盘),于5月5日前报省经信委、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二)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将对各地报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现场审核,项目审核费用按照节能服务公司属地原则(青岛及外省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由各市承担。国家和省审计部门将对项目进行定期审计。对把关不严、审核失职的市通报批评,对违规的节能服务公司和第三方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取消资质等处理,问题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联系人:张海洋 0531-85107466
庞松涛 0531-86920526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