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可享受税收优惠国家补贴

发布日期:2012-04-26    浏览次数:7

  日前,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明确了宗教界依法从事的公益慈善活动可以享受的一系列扶持和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宗教界依法从事的公益慈善活动可以享受或者参照享受以下扶持和优惠政策:

  宗教界依法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和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受法律保护,享受与社会其他方面同等的优惠待遇。

  企业和自然人向宗教界成立的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属于社会团体的宗教界公益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资助补贴,其生活用电比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生活用水按居民水价执行。

  同时,宗教界依法从事的公益慈善活动还可以享受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的其他扶持和优待措施。编辑:钟默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