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等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2-27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质监局,辛集、定州市质监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DB13/T 1831- 2013,以下简称《规范》)、《河北省电梯安全使用评价指南》(DB13/T1818-2013)和《河北省在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评价指南》(DB13/T1819-2013)已经省局批准并发布实施。为更好的贯彻实施以上三个地方标准,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一)各燃气充装站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设备、仪器、设施和保护装置等要达到《规范》的规定。充装站入口和出口要分开设置,特别要划定待充装检查区、加气作业区和乘客等待区,并要有明显的标识。

  (二)各市质监部门要实现车用气瓶的信息化管理,严格气瓶的使用登记及IC卡或电子条码的发放;各充装站要实施充装信息化管理,严格气瓶充装前、后的安全检查,充装记录项目要齐全并认真记录,电子记录要有人员确认,要具有可追溯性。

  (三)充装站应在待充装检查区设置展板,向燃气汽车使用者或乘座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车用气瓶事故案例和进站须知,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大对燃气充装站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充装站落实《规范》的各项要求,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评审,严格规范全省燃气充装站的安全管理,保障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

  二、关于《河北省电梯安全使用评价指南》和《河北省在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评价指南》

  (一)按照《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使用年限15年以上电梯(以下简称“老旧电梯”)应进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老旧电梯要进一步摸清底数,加强与相关使用运营单位的沟通,督促使用单位尽早向相应检验机构提出鉴定委托。2014年底前,各市老旧电梯安全评价工作应完成50%以上。

  (二)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做好老旧电梯安全评价的准备工作,依据标准制定具体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好相关专业人员,确保本区域老旧电梯的安全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三)对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以及存在其它安全问题的架空客运索道,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督促其使用运营单位,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提出进行安全评价的申请,改造提升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水平。

  三、各级质监部门应尽快将上述技术标准宣传发放至有关企业和单位,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专项学习培训,为标准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附件:

  1。《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2。《河北省电梯安全使用评价指南》

  3。《河北省在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评价指南》

附件1:冀质监函32.doc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