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园区: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沪知局〔2013〕80号)的要求,我局拟开展2016年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以上各类园区。
二、申报条件
(一)园区管理机构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已建立园区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网络,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配备1名以上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
(二)园区内企业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年增幅达3%以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8%以上。
(三)园区管理机构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的促进机制,园区内企业专利产品的年产值(或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占园区总产值的6%以上。
(四)园区管理机构对30%以上的园区企业开展了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联络人制度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五)园区管理机构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三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三、申报材料
(一)经园区所在区知识产权局审核盖章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申报表》。
(二)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的《创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申请报告》(含园区的基本情况和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介绍,请对照《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评价参考指标》项目撰写)。
(三)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的《创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
(四)园区知识产权相关情况统计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与方式
请于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区知识产权局留档)与电子版(Email)报我局专利管理处。
请各区知识产权局认真组织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进行申报,并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9月1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处和月磊
电 话:23110876
邮 箱:heyuele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