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沪国税函〔2016〕10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6-08-29
静安区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及市局《关于下发本市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验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货〔2010〕23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市民政局提交的名单,现将《2015年度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年检认定合格企业汇总表(第二批)》下发给你们,表中意见为“合格”的福利企业为通过2015年度本市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验审的企业,可在2016年度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