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农办〔2013〕146号
各县(市、区)农委:
为加快培育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树立示范典型,发挥带动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数量
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已被评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均可按规定申报。
今年首批评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80家,各地对照条件和标准择优推荐。
二、申报条件及评定标准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标准参照《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皖政办〔2013〕35号)执行。
三、申报及评选程序
(一)申报。申报家庭农场对照申报条件,于10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宣城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请表》(附件2);
2、认定或登记注册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含工商年检记录),行业许可合格证,农场主户籍、学历证明、农业培训和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农业生产经历证明,农业荣誉和奖励证书;
3、家庭农场情况介绍,承包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流转清单和代表性合同复印件,设施农业用地证明,生产控制措施和技术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与农技人员结对关系证明,代表性农产品检测报告、生产记录复印件,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4、销售合同(或凭证)、记录,加入合作社的由合作社统一销售的证明,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注册商标证书等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二)县级审核。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申报材料和现场考评审核,填写宣城市示范家庭农场考评表(附件3),并签署考评审核意见,形成推荐报告和相关附件材料,于11月10日前报市农业委员会。
(三)市级评定。市农业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审验评选,根据评选结果择优评定,评定名单将在宣城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委员会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四、相关要求和政策
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严格标准,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好农、林、牧、渔各产业的申报、考评和审核工作,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评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推荐给商业银行,解决融资需求;优先安排承担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财政及各类资源予以倾斜扶持。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若被评定的示范家庭农场被查实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年审时达不到示范家庭农场条件要求、经营中违法违规、未及时参加工商年检或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的,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5年内相关的农业评先、项目等不予评定、立项。
附件:1、宣城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宣城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考评表
2013年10月14日
全文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