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补充2014年山东省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9    浏览次数:2

  各市农业局(农委):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充实专职植物检疫员队伍,省厅决定调整补充一批专职植物检疫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新增补专职植物检疫员条件

  各地新增补专职植物检疫员,必须符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条、《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拟新增补专职植物检疫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填报《新增补专职植物检疫员报表》(附件1)。新增补的专职植物检疫员必须从事植物检疫工作。

  二、及时注销离岗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已脱离植物检疫岗位的专职植物检疫员,进行清理登记,填写《应注销的专职植物检疫员报表》(附件2),报经省厅批准后,注销植物检疫员证。

  对注销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的人员,要收回检疫标志(帽徽、肩章、胸牌等)和《植物检疫员证》。

  三、报批程序

  各县(市、区)将新增补专职植物检疫员和应注销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的,以及在职专职植物检疫员,分别填写相应报表,经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加盖公章,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于6月30日前统一报省植物保护总站(同时报送电子版)。

  省厅将对新增补专职植物检疫员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检疫法规和检疫知识培训考试(培训地点、内容另行通知)。对考试通过的人员发放植物检疫员证,并报农业部备案。

  四、专职植物检疫员服装制作

  新增补的专职植物检疫员着装和在职的专职植物检疫员换装,由省植物保护总站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联系人:徐 鲁

  电 话:0531-81608052

  邮 箱:jyxulu@163.com

  附件:1.新增补专职植物检疫员报表

  2.应注销的专职植物检疫员报表

  3.在职专职植物检疫员报表

  4.表格填写要求

  鲁农保字〔2014〕5号附件下载


山东省农业厅

2014年5月4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