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提高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公众身体健康,省厅确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结合农业生产和农药使用情况,重点抽查用于蔬菜、果树、小麦、玉米、茶叶等重要农作物的农药产品(包括蔬菜大棚用烟剂,小麦、玉米种衣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及卫生杀虫剂和涉嫌添加农药成分的部分肥料(水溶肥为主),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农药产品质量、肥料中是否添加农药成分以及农药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二、抽查对象
抽查山东省境内的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单位所存的2013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抽样数量2270个(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1)。重点抽查含有以下农药有效成分的产品:
(一)杀虫剂:乙酰甲胺磷、阿维菌素、毒死蜱、敌敌畏、丙溴磷、辛硫磷、丁硫克百威、甲氨基阿维菌素、杀虫单、三唑磷、吡虫啉、噻嗪酮、啶虫脒、氧乐果、高效氯氟氰菊酯、甲基异柳磷、克百威、虫酰肼、氟铃脲、高效氯氰菊酯、氯氰菊酯、哒螨灵、噻螨酮、杀扑磷、氰戊菊酯、炔螨特、甲氰菊酯、双甲脒、联苯菊酯、三氯杀螨醇、水胺硫磷。
(二)杀菌剂:多菌灵、福美双、稻瘟灵、三环唑、三唑酮、烯唑醇、甲基硫菌灵、腈菌唑、百菌清、戊唑醇、霜霉威、苯醚甲环唑、异菌脲、烯酰吗啉等。
(三)除草剂:二氯喹啉酸、苯磺隆、莠去津、2,4-滴丁酯、百草枯、烟嘧磺隆、乙草胺、氯氟吡氧乙酸、草甘膦等。
(四)植物生长调节剂:赤霉素、复硝酚钠、氯吡脲、丁酰肼、萘乙酸、烯效唑、多效唑。
(五)卫生杀虫剂:蚊香、蝇香、气雾剂。
另外,以水溶肥为主抽查涉嫌添加农药成分的部分肥料。
市场抽查以县(市、区)农药批发商为重点,乡镇农药经销网点的抽样比例不得少于总抽样量的30%。企业抽查以近年来在部省组织的监督抽查中问题突出的农药生产企业为主,对2014年农药管理工作年会中通报的企业及指定抽查企业进行多频次、多品种的抽查(指定抽查企业名单另行通知)。
三、抽查方式
采取随机抽查与指定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主要是抽查农药市场状况,由省厅组织或各市在市场上随机抽查样品;指定抽查是对有问题的企业、产品进行专项抽查,由省厅组织或各市在市场上抽查农业部及省厅指定抽查企业的产品。
四、抽样
(一)抽查时间。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和农药应用实际,结合我省2014年“农药监督管理年”重点活动安排,在用药高峰期间开展监督抽查(具体安排见附件1)。
(二)抽样要求。抽样工作由省农药检定所组织实施,具体由省农药检定所、市(县、区)农药检定所(农药监督管理站)和有关农药监管机构完成,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经营者)出示有关抽检的文件和抽检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随机抽查在企业仓库抽取的,必须是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在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其进货凭证记录、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对列入重点抽查农药品种名录的全部产品进行抽查。抽样人员要按照《农药监督抽查抽样规范》(见附件2)认真填写抽样单,务必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填好的抽样单应当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没有公章或公章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的,应当由经办人签字并按手印。省厅组织的对农药经营单位的监督抽查,实行抽样付费制度,所抽取的样品,按市场价付款,可开具发票(收据)到省农药检定所报销。
(三)省厅组织的交叉抽查。由省厅下达《山东省农药监督抽查任务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随机选定接受抽查的县(市、区)及乡镇,名单密封在信封里,抽样人员到达抽样市后再打开实施。
五、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
对从市场上抽取的样品,由省农药检定所向标签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发出《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回复。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对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可不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填写“标称生产企业确认假冒产品信息汇总表”(见附件5)报送农业部,同时责令经营者下架假冒产品。农业部将不定期发布假冒产品信息,各地农业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责令经营者下架通报的假冒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