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5〕890号
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业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林业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出台新的政策之前,暂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从发文之日起,降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林业部门、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4部门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湖南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规定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
四、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打包下载):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2、湖南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省发展改革委 省 财 政 厅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