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

发布日期:2012-05-07    浏览次数:4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去年国务院专门发文,明确要继续完善财税等激励措施,引导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发展。此次两部门发布的通知明确了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通知还指出,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摘自2012年5月4日《经济日报》第8版 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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